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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的模式

 浏览量:      发布于:2020-03-10

施工任务委托模式
一、施工总承包
     业主方委托一个施工单位或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施工总包单位,经业主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施工任务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他符合资质的分包人。施工总承包的合同结构图
施工总承包模式有如下特点:
1.投资控制方面
(1)一般以施工图设计为投标报价的基础,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较有依据;
(2)在开工前就有较明确的合同价,有利于业主的总投资控制;
(3)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可能会引发索赔。
2.进度控制方面
      由于一般要等施工图设计全部结束后,业主才进行施工总承包的招标,因此,开工日期不可能太早,建设周期会较长。这是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最大缺点,限制了其在建设周期紧迫的建设工程项目上的应用。
3.质量控制方面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4.合同管理方面
(1)业主只需要进行一次招标,与施工总承包商签约,因此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将会减小;
(2)在很多工程实践中,采用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施工总承包,而采用所谓的“费率招标”。“费率招标”实质上是开口合同,对业主方的合同管理和投资控制十分不利。
5.组织与协调方面
      由于业主只负责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及组织协调,其组织与协调的工作量比平行发包会大大减少,这对业主有利。

二、施工总承包管理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Managing Contractor)的内涵是:业主方委托一个施工单位或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业主方另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进行施工。一般情况下,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不参与具体工程的施工,但如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也想承担部分工程的施工,它也可以参加该部分工程的投标,通过竞争取得施工任务。
1.投资控制方面
(1)一部分施工图完成后,业主就可单独或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共同进行该部分工程的招标,分包合同的投标报价和合同价以施工图为依据;
(2)在进行对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招标时,只确定施工总承包管理费,而不确定工程总造价,这可能成为业主控制总投资的风险;
(3)多数情况下,由业主方与分包人直接签约,这样有可能增加业主方的风险。
2.进度控制方面
不需要等待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再进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招标,分包合同的招标也可以提前,这样就有利于提前开工,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
3.质量控制方面
(1)对分包人的质量控制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进行;
(2)分包工程任务符合质量控制的“他人控制”原则,对量控制有利;
(3)各分包之间的关系可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这样就可减轻业主方管理的工作量。
4.合同管理方面
(1)一般情况下,所有分包合同的招标投标、合同谈判以及签约工作均由业主负责,业主方的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较大;
(2)对分包人的工程款支付可由施工总包管理单位支付或由业主直接支付,前者有利于施工总包管理单位对分包人的管理。
5.组织与协调方面
    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对所有分包人的管理及组织协调,这样就大大减轻业主方的工作。这是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基本出发点。
(二)施工总承包管理与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比较。
1.工作开展程序不同
      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工作程序是:先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待施工图设计结束后再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然后再进行施工,而如果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招标可以不依赖完整的施工图,当完成一部分施工图就可对其进行招标,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缩短建设周期。
2.合同关系
     正如前述,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合同关系有两种可能,即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或者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其合同结构面而当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
3.分包单位的选择和认可
      一般情况下,当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时,分包合同由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但每一个分包人的选择和每一个分包合同的签订都要经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认可,因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要承担施工总体管理和目标控制的任务和责任。如果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认为业主选定的某个分包人确实没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而业主执意不肯更换分包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也可以拒绝认可该分包合同,并且不承担该分包人所负责工程的管理责任。而当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时,分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由业主方认可。
4.对分包单位的付款
      对各个分包单位的工程款项可以通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支付,也可以由业主直接支付。如果由业主直接支付,需要经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认可。而当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时,对各个分包单位的工程款项,一般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支付。
5.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和服务
      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样,既要负责对现场施工的总体管理和协调,也要负责向分包人提供相应的配合施工的服务。对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某些设施和条件,如搭设的脚手架、临时用房等,如果分包人需要使用,则应由双方协商所支付的费用。
6.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合同价格
      施工总承包管理合同中一般只确定施工总承包管理费(通常是按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一定百分比计取),而不需要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这也是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招标可以不依赖于施工图纸出齐的原因之一。分包合同一般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与施工总承包模式相比在合同价方面有以下优点:
(1)合同总价不是一次确定,某一部分施工图设计完成以后,再进行该部分施工招标,确定该部分合同价,因此整个建设项目的合同总额的确定较有依据;
(2)所有分包都通过招标获得有竞争力的投标报价,对业主方节约投资有利;
(3)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下,分包合同价对业主是透明的。
      在国内,对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存在不少误解,误认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仅仅做管理与协调工作,而对建设项目目标控制不承担责任。实际上,每一个分包合同都要经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确认,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有责任对分包人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并负责审核和控制分包合同的费用支付,负责协调各个分包的关系,负责各个分包合同的管理。因此,在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上,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仍然要有安全管理、费用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进行组织与协调的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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